(2017)津0104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廷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廷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46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廷顺,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阜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2017年4月24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廷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廷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马廷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及运输汽油资质的情况下,驾驶装载汽油的牌照号为津A×××××的红色三厢吉利牌汽车从本市南开区红旗路粥王府旁小桥行驶至南开区工业园金平东里小区门口准备对外销售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扣押汽油30桶(经检验,每桶10升,共计350升,均检出汽油成分)、空白色塑料汽油桶10个,简易漏斗一个及运输汽油使用的红色三厢吉利牌汽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廷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扣押清单,驾车通过路口时的照片,涉案车辆及汽油、漏斗的照片、涉案机动车信息及涉案人员的身份户籍证明;证人连某、韩某的证言;被告人驾车沿途视频资料;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廷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马廷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廷顺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酌情予以采纳。考虑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廷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017年4月24日至当年5月23日共30天。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汽油及简易漏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焦光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晨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