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伦昆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范博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伦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范博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358号原告:伦昆,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0861199N(0-1)。负责人:吕正民,公司总经理。被告:范博文,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伦昆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范博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伦昆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范博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伦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伦昆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范博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伦昆自愿负担。审判员 明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敦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