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吴付君与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岗信用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付君,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岗信用社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871号原告吴付君,男,汉族,1944年11月23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吴建奎,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上蔡县,系原告吴付君之子。委托代理人何向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镇南环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魏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岗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彭二华,该社主任。原告吴付君与被告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岗信用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吴付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岗信用社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付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付君撤回对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岗信用社的起诉。审 判 长 任秋莲审 判 员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