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9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开拓与XX、丁卫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拓,XX,丁卫东,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931号原告:陈开拓,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XX,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华,江苏维世德(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卫东,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斌,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斌,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原告陈开拓诉被告XX、丁卫东、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17日,原告陈开拓经本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开拓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18元,减半收取计3709元,由原告陈开拓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