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邵阳市中心医院与肖泽连、刘亮、刘阳、孙同英、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上诉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民终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乾元巷**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祥富,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泽连,女,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湖南省邵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亮,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阳,女,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同英,女,194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省邵阳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神飞路。法定代表人:唐焕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邵阳市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肖泽连、刘亮、刘阳、孙同英、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阳市中心医院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6)湘0503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邵阳市中心医院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患者刘仕初于2014年8月1日在邵阳市中心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前拖欠医疗费77289.95元。邵阳市中心医院起诉适格主体要���其承担支付刘仕初拖欠医疗费的责任,首先要确认刘仕初是否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2015年2月9日肖泽连、刘亮、刘阳、孙同英向邵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医院才知道肖泽连、刘亮、刘阳、孙同英是死者刘仕初的继承人并表明其未放弃继承遗产。故邵阳市中心医院的诉讼时效应从2015年2月9日开始计算,其于2016年11月9日提起诉讼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肖泽连、刘亮、刘阳、孙同英未予答辩。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辩称,邵阳市中心医院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邵阳市中心医院在救治刘仕初期间就清楚刘仕初的直系亲属的相关信息,故邵阳市中心医院行使权利不存在任何的障碍,且邵阳市中心医院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邵阳市中心医院主张其诉讼时效��从2015年2月9日开始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邵阳市中心医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肖泽连、刘亮、刘阳、孙同英向邵阳市中心医院共同支付所拖欠的刘仕初的医疗费77289.95元;2、判令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肖泽连、刘亮、刘阳、孙同英、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刘仕初家新房过火,购买了一台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太太牌燃气灶。2014年7月,因该燃气灶打火不燃,刘仕初电话告知经销商。2014年7月17日,经销商派人到刘仕初家中,之后刘仕初家起火爆炸,将刘仕初烧伤,由120急救车送至邵阳市中心医院抢救,2014年8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共用去医疗费120289.95元,在抢救过程中,刘仕初的家属支付了医疗费43000元,尚欠医疗费77289.95元。肖泽连、刘亮、刘阳、孙同英向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因刘仕初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刘仕初被烧伤后,被送至邵阳市中心医院就医,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抢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患方应予支付,患者现已死亡,肖泽连、刘亮、刘阳、孙同英作为其近亲属暨遗产继承人,且在庭审中明确声明不放弃继承刘仕初的遗产,则肖泽连、刘亮、刘阳、孙同英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支付刘仕初的医疗费。但刘仕初于2014年8月1日在邵阳市中心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前已拖欠医疗费77289.95元,邵阳市中心医院其时已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2016年11月9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死者刘仁初的家属支付医疗费,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且邵阳市中心医院���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故肖泽连、刘亮、刘阳、孙同英提出的邵阳市中心医院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辩驳观点有理,予以采纳,对邵阳市中心医院要求肖泽连、刘亮、刘阳、孙同英支付所拖欠医疗费的诉请,不予支持;邵阳市中心医院以医疗服务合同提起诉讼,而本案第三人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并非医疗服务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邵阳市中心医院在本案中要求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的诉请,不予支持,若死者刘仕初的家属与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确定该公司应对刘仕初的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刘仕初的家属怠于行使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的权利,则邵阳市中心医院可代为行使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邵阳市中心医院对被告肖泽连、刘亮、刘阳、孙同英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邵阳市中心医院对第三人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4年8月1日刘仕初在邵阳市中心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拖欠医疗费77289.95元,邵阳市中心医院此时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其诉讼时效期间从2014年8月1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即算认定邵阳市中心医院主张因不能确认刘仕初是否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而存在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自2015年2月9日肖泽连、刘亮、刘阳、孙同英向邵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山市巧太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因刘仕初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时起,邵阳市中心医院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已经消失,其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日止,邵阳市中心医院于2016年11月9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邵阳市中心医院上诉称其诉讼时效应从2015年2月9日开始计算,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邵阳市中心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上诉人邵阳市中心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铁英审 判 员 宁少军审 判 员 何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