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9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永芳、陈狄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芳,陈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933-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芳,女,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陈狄,女,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芳与被执行人陈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5)诸朱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狄的银行存款5257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徐江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