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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财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坚生、杨盼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坚生,杨盼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264号申请人:黄坚生,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宏全,广东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樱彤,广东睦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杨盼健,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申请人黄坚生于2017年7月20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盼健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黄坚生以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2017)合润诉保字第0954-1,担保金额:150000元的诉讼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7月26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2017)穗仲案字第8405号黄坚生诉杨盼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提请函、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坚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盼健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黄坚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海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