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民终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倪维思、刘石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维思,刘石生,刘春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维思,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石生,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笑,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上诉人倪维思因与被上诉人刘石生、刘春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维思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倪维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兵审判员  潘海津审判员  马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