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1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孟丽娟与赵立祥、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丽娟,赵立祥,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7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丽娟,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4196603152929,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富锦街205号5单元503室。被执行人赵立祥,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6196204051736,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C栋5单元702室。被执行人文波,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10219621115412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康街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丽娟与被执行人赵立祥、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文波在住房公积金账户拥有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波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冻结金额详见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