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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9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咸玉建与陈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玉建,陈广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834号原告:咸玉建,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克宝,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广兴,男,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咸玉建与被告陈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咸玉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玉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咸玉建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