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9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咸玉建与陈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玉建,陈广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9834号原告:咸玉建,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克宝,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广兴,男,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咸玉建与被告陈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咸玉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玉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咸玉建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