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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华西遊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中达天汇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华西遊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中达天汇物流有限公司,中达鸿翔(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华西遊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号401室之二。法定代表人:杨修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渭平,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达天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昌路39号(1号厂房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林雨萌,董事长。原审第三人:中达鸿翔(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昌路39号1号楼第三层305#。法定代表人:林志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厦门华西遊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达天汇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达鸿翔(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华西遊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厦门华西遊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华西遊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2162元,由上诉人厦门华西遊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承茂审判员  许向毅审判员  张南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维旸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