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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刘忠全与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全,陈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068号原告:刘忠全,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被告:陈立,男,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刘忠全与被告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刘忠全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忠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