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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执1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易俊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易俊杰,易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1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862805339G。法定代表人:罗凤萍,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易俊杰,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住乐安县。被执行人:易有明,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住乐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与易俊杰、易有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钰审判员 胡立新审判员 尤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