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虹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518号申请人:于虹,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前进大街372号楼6单元201室。被申请人:李洪刚,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东宁小区3号楼4单元402室。申请人于虹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洪刚楼房位于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16-2号东宁小区3幢4-4-2号(房产证号LTB027523-S0-**,建筑面积59.71平方米),保全金额100000元。担保人安伟自愿以其自有楼房位于开原市新城街朝鲜小学住宅楼3幢青年路1号1-5-1室(房产证号辽(20**)开原市��动产权第0004604号,建筑面积88.88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洪刚楼房位于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16-2号东宁小区3幢4-4-2号(房产证号LTB027523-S0-**,建筑面积59.71平方米);二、查封担保人安伟楼房位于开原市新城街朝鲜小学住宅楼3幢青年路1号1-5-1室楼房(房产证号辽(20**)开原市不动产权第0004604号,建筑面积88.88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彤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