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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5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曹跃东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跃东,北京鑫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5037号申请执行人:曹跃东,男,1980年05月0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鑫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法定代表人:宁文娟,总经理。曹跃东申请执行北京鑫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68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跃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鑫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租金8400元及违约金2800元,共计112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鑫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鑫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跃东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鑫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曹跃东申请执行的给付112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曹跃东确认,被执行人北京鑫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曹跃东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鑫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