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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与谢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谢俊英,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9民初2059号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郭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思,女,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龙,男,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职工。被告:谢俊英,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第三人: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宋天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民,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特物业门头沟分公司)与被告谢俊英、第三人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世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特物业门头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思、白晓龙,第三人永鸿世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俊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特物业门头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谢俊英交纳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957.49元,2.要求谢俊英交纳2016年至2017年度代收代缴生活垃圾清运费60元,3.谢俊英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5日,华特物业门头沟分公司与永鸿世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对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惠润家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物业费为2.12元/平米/月。2016年3月1日,我公司依据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张贴了入场公告,正式进入惠润家园九地块、十地块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直持续至今。谢俊英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惠润家园九地块x号楼x单元xxx室、惠润家园九地块x号楼x单元xxx室二套房屋的业主,我公司自2016年3月至今持续为谢俊英名下的二套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其应当依法向我公司缴纳物业费。然而,在我公司多次催要物业费的情形下,谢俊英仍未向我公司缴纳物业费,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谢俊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永鸿世业公司述称:对于谢俊英欠缴物业费一事我公司不清楚,以法院查明为准。惠润家园小区业主就是和永鸿世业公司签订的签订拆迁协议。2015年,惠润家园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从该小区撤场之后,为了维护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秩序,我公司作为招标人通过门头沟住建委小区办发布了招标公告,确定了华特物业门头沟分公司作为惠润家园的物业公司并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谢俊英系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小园村村民,后该村被划入征收拆迁范围,永鸿世业公司系该地块的拆迁实施单位。2011年1月1日,谢俊英与北京国信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嘉业公司)签订安置协议,其获得惠润家园二套安置房屋,分别为:惠润家园九地块x号楼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111.76平方米;惠润家园九地块x号楼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83.11平方米。2013年12月,惠润家园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国信嘉业公司委托北京中熙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对惠润家园9地块(原项目名称为“采空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小园9#地块”)的前期物业服务标准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住宅收费标准2.12元/平米/月。2014年2月19日,国信嘉业公司与北京石龙葡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石龙葡东物业中心)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补充协议》,约定由石龙葡东物业为东辛称等村综合改造定向安置房9#地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经查明,“东辛称等村综合改造定向安置房9#地项目”与“采空棚户区改造定向安置房‘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项目小园9#地块”与现门头沟永定镇惠润家园9地块系同一回迁安置小区。2015年下半年,石龙葡东物业中心从惠润家园小区撤场。2016年2月,永鸿世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为华特物业门头沟分公司,并与其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华特物业门头沟分公司为惠润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2.12元/平米/月。华特物业门头沟分公司(甲方)与北京市门头沟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二队(乙方)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为惠润家园九地块小区提供垃圾清运服务,垃圾清运费每年每户30元。经查明,石龙葡东物业中心与华特物业门头沟分公司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别为叁级、壹级。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就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谢俊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华特物业门头沟分公司与谢俊英虽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其与涉案小区拆迁实施单位永鸿世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且华特物业门头沟分公司为谢俊英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依据双方存在的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关于物业费收费标准,华特物业门头沟分公司的物业服务资质高于石龙葡东物业中心的物业服务资质,且石龙葡东物业中心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系基于第三方评估公司合法有效的评估结论,华特物业门头沟分公司主张按照2.12元/平米/月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谢俊英对该收费标准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华特物业门头沟分公司主张的2.12元/平米/月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不持异议。因此,谢俊英应当按照2.12元/平米/月的收费标准向华特物业门头沟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4957.49元。关于代收代缴生活垃圾清运费,华特物业门头沟分公司主张谢俊英应当按照每年每户30元向其交纳代收代缴垃圾清运费共计6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谢俊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二○一六年三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代收代缴生活垃圾清运费共计5017.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谢俊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商允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