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苏建忠与刘军红、杜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忠,刘军红,杜香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534号申请执行人苏建忠,男。被执行人刘军红,男。被执行人杜香勤,女。本院执行的苏建忠与刘军红、杜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军红、杜香勤应向申请执行人苏建忠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从2009年10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19000元应予扣除),负担案件受理费113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710元由被执行人刘军红、杜香勤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