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23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鹏与卫建芬、刘荣军、襄阳大汉光武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房屋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鹏,卫建芬,刘荣军,襄阳大汉光武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3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鹏,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卫建芬,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刘荣军,男,1960年6月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襄阳大汉光武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表人:赵乐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黄鹏与卫建芬、刘荣军、襄阳大汉光武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卫建芬、刘荣军、襄阳大汉光武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荣军名下���记有位于襄阳市襄城区东大街石壶巷综合裙楼1幢1层106室(房屋一套。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以(2016)鄂0606执2377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荣军名下位于襄阳市襄城区东大街石壶巷综合裙楼1幢1层106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荣军名下位于襄阳市襄城区东大街石壶巷综合裙楼1幢1层106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 杨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瑞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