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洪盈与周立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盈,周立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216号原告王洪盈,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周立勇,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盈诉被告周立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