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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洪盈与周立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盈,周立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216号原告王洪盈,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周立勇,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盈诉被告周立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