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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邢桂清、包迟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桂清,包迟宁,李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邢桂清,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包迟宁,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李莹莹,女,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系被告包迟宁之妻。本院在执行邢桂清与包迟宁、李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蕾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