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6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坤泽电业制品有限公司与任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坤泽电业制品有限公司,任勇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708号原告:东莞市坤泽电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西正一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86352480F。法定代表人:周新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广东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勇刚,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东莞市坤泽电业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 辉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人民陪审员 李淑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紫茵谢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