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0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扁滘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顺德区长旭电器有限公司、谢春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扁滘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顺德区长旭电器有限公司,谢春雷,谢春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066号之二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扁滘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兴华东路**号。负责人:梁忠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珍,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长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兴华工业区华盛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春雷。被告:谢春雷,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谢春雨,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扁滘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长旭电器有限公司、谢春雷、谢春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扁滘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扁滘股份合作经济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26.7元,财产保全费3146.7元,共计7673.4元,由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扁滘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