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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20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杨继来与张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来,张书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011-1号原告:杨继来,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流,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俊,男,汉族,1964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思扬,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继来诉被告张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继来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继来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继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杨继来负担。审判员  杨明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静秋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