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亿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福建省亿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808号原告: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银鹭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陈爱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晴,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亿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34号客家大厦第五层6018-6019单元。原告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智能达电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梁美端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