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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3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黎先义与黎先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先义,黎先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3民初656号原告:黎先义,男,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坤(原告之子),男,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新航,男,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黎先佑,男,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红,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富川分所律师。原告黎先义与被告黎先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黎先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黎先义以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减少诉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先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先义负担。审判员  李灵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洋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