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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8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成杰、岑江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杰,岑江耀,蔡静,阮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8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成杰,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江耀,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蔡静,女,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执行人:阮利明,男,194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陈成杰与岑江耀、蔡静、阮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岑江耀名下有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锦堂村海地舍后横1××号房地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岑江耀名下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锦堂村海地舍后横1××号房地产【土地证号:慈集用(2015)第02007**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于2020年7月28日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