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溧阳市欣龙汽车修理厂与丁红卫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红卫,溧阳市欣龙汽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红卫,女,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市欣龙汽车修理厂,组织机构代码L6820344-8,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金峰村委办公楼后侧。经营者:姜辉,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泾县人,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勋伟、郑书婷,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红卫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市欣龙汽车修理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8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红卫于2017年7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丁红卫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红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丁红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敬兵审判员 杨 迪审判员 吴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