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谭优隆与利川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俊松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优隆,张传曦,张俊松,利川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946号申请执行人:谭优隆,男,194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传曦,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俊松,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利川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法定代表人:张传曦。谭优隆与张传曦、张俊松、利川市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97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谭优隆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到被执行人张俊松名下的车辆有抵押,他院正在处置,此外,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