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福信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嘉倍旺钢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福信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嘉倍旺钢材有限公司,孙万全,吴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福信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大金家村。组织机构代码:55080198-8。法定代表人孙忠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波,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嘉倍旺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大金家村福信来钢材城133号。法定代表人孙万全,经理。被执行人:孙万全,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吴秀英,女,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福信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倍旺钢材有限公司、孙万全、吴秀英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0913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