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天仁申请执行刘德良租赁合同纠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天仁,刘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刘天仁,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德良,男,汉族。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7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德良在银行有存款且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德良在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德良价值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书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