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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建峰、唐琼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峰,唐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38号申请执行人:丁建峰,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慈溪市。被执行人:唐琼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在执行丁建峰与唐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唐琼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琼华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琼华的银行存款1025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