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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680号罪犯黄志,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3月7日���出(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2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志减刑一年;2011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4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2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3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2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5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黄志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黄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犯有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其虽未履行财产刑义务,本院综合其家庭情况、履行能力予以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