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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银珍与徐建荣、严亮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珍,徐建荣,严亮祥,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813号原告:张银珍,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徐建荣,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严亮祥,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河埠乡熊尧村严上组,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XX,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珍诉被告徐建荣、严亮祥、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银珍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银珍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徐建荣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现由徐建荣当庭给付原告)。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商吕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