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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4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俊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俊源工贸有限公司,陈国华,陈晓英,宁波阿鲁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4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56703480XA)。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578-582号。被执行人:宁波俊源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75888265X4)。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压赛堰自然村。被执行人:陈国华,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宁波俊源工贸有限公司、宁波阿鲁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陈晓英,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宁波阿鲁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747359433C)。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镇禾邵村。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被执行人: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903661725578N)。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路234-236号。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俊源工贸有限公司、陈国华、陈晓英、宁波阿鲁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办理。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房地产。同月18日11时06分,买受人金萍(公民身份号码为)以8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房地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舟山阿鲁亚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的房地产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金萍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金萍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金萍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