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终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吴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吴少辉,赵杰红,欧亚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1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古塔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895273308W。负责人:黄文仁,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少辉,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审被告:赵杰红,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审被告:欧亚桃,女,193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少辉、原审被告赵杰红、欧亚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6)粤128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50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