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覃庆文与王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庆文,王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覃庆文,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王雄,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松滋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庆文与被执行人王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支审判员 曾祥能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荣继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