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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正福、谢言霞、王远瑞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福,谢言霞,王远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正福,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谢言霞,女,1989年1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远瑞,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正福、谢言霞、王远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正福、谢言霞、王远瑞经事先商定,在禁渔期内至本市雨花台区板桥河与大胜关长江水域交汇处,由张正福使用禁用的电捕工具捕鱼,谢言霞、王远瑞二人在岸边捡鱼,共同捕获鲫鱼、乌鳢鱼、鲶鱼等江鱼数条。同日,被告人张正福、谢言霞被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王远瑞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三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正福、谢言霞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某有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正福、谢言霞、王某罚金。被告人张正福、谢言霞、王远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正福、谢言霞、王远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正福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预缴)被告人谢言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预缴)被告人王远瑞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冰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