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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8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五寨县国土资源局与张某某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五寨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928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五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五寨县迎宾东街。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五寨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五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8日以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五寨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五寨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管俊山审 判 员  张希生人民陪审员  马利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