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乌某与哈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哈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5民初1337号原告:乌某,女,1971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被告:哈某,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与被告哈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乌某负担。审判长朱鹏飞审判员阿木尔人民陪审员姜云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宝鑫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