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世义与王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世义,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世义,男。被执行人王艳,女。本院在执行韩世义与王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艳购买西安市XXXXXXXXXXX住宅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艳拥有的位于西安市XXXXXXXXXX(商品房预售证号XXXXXXX,合同号XXXXXXX)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