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85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5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组织机构代码:06563818-7。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被执行人: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江2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1159-7。法定代表人:杨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执85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现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