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7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1989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吴桥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某2,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吴桥县,联系方式。王某1申请王某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吴民初字第001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1于2017-2-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吴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吴民初字第0011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玉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