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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平振武诉刘玉权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振武,刘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辽132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平振武,男,汉族,住所地台子乡台子村被执行人刘玉权,地址台子乡三岔口村。平振武与刘玉权债务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玉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振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玉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平振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玉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振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兰国审判员  韩卫东审判员  齐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洪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