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平振武诉刘玉权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振武,刘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辽132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平振武,男,汉族,住所地台子乡台子村被执行人刘玉权,地址台子乡三岔口村。平振武与刘玉权债务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玉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振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玉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平振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玉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振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兰国审判员 韩卫东审判员 齐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洪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