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袁朝英、濮阳市公路管理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朝英,濮阳市公路管理局,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朝英,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286号。法定代表人:王中怀,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芳,女,该局路政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庄全,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566号。法定代表人:常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贯玲,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朝英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公路管理局、原审第三人河南新诚公路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朝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袁朝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朝英撤回上诉。二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袁朝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东亚审判员 张慧勇审判员 李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亚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