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任双彬与何时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双彬,何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361号申请执行人任双彬,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一重集团公司中实运业有限公司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被执行人何时,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一重集团公司中实运业有限公司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双彬与被执行人何时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任双彬于2017年6月1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何时给付赔偿款8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任双彬与何时双方自愿协商解决,故任双彬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广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