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甄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东,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因交通肇事后逃逸,2017年2月2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甄东饮酒后驾驶×××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开鲁县开鲁镇环城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恒通远大二手车南侧时与张某驾驶的×××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致×××号奔驰牌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甄东与张某协商未果、甄东遂驾车逃逸。2017年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甄东再次驾驶×××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开鲁县北环城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开鲁一中宿舍楼北侧牛贵民家南侧时,与沿城北路自东向西行驶,刘某驾驶的×××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甄东被赶到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事故的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甄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80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开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甄东在二起交通事故中均负全部责任。案发后,经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甄东分别赔偿张某、刘某人民币一万元和七千元。被告人甄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甄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刘某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呼气试酒精测试仪检测报告单、甄东血样提取登记表、开鲁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抓获经过、开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开鲁县看守所值班记录、证人张某、刘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甄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两次交通事故,且第一次交通事故后逃逸、二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念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减轻了社会危害性,有一定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予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甄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家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