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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皖东人民医院、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皖东人民医院,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皖东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新安江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48611285-3。法定代表人:孟庆海,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与敬梓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00000053872。法定代表人:付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皖东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淳泰东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德诚审 判 员  王 红代理审判员  顾 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