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执10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州众至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州众至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0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韩龙,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福州众至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天胜,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州众至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