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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四川大华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四川鸿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华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四川鸿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280号申请人四川大华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林路西段618号华银工业港5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68638837A。法定代表人:XX。被申请人四川鸿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7号西月大厦5楼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18467573.法定代表人:李玉园。申请人四川大华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四川鸿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大华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3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大华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鸿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四川大华杰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23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佳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