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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秀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3182号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新强,理事长。被告:胡秀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胡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闻延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少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